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段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本市江汉区**巷**号**楼**号,现住地本市江汉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0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张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某某欲向其购买人民币15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由张某的朋友袁某某去被告人段某某的住处进行交易。16时3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江汉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内,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将一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粉末贩卖给袁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及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为毒品海洛因,共计重3.96克。上述毒品均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毒资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取样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又再次贩卖毒品海洛因3.9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段某某系毒品再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育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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