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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82********,哈尼族,文盲,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址元江县**乡**村委**组**号,现住元江县**街道办**社区**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11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至2019年9月25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在元江县**房**街道**组**路上,多次向吸毒人员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和普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下同)和毒品“海洛因”零包。

二、2019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某在元江县**街道**组的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普某某出售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颗。

三、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在元江县**街道**组的家中,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普某某出售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20时35分许被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查获普某某丢在窗外的毒品。经称量和鉴定,查获的2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3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段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62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1.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包装物白色塑料管、铁盒子、卫生纸;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三面照、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李某甲、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电子称检定证书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波

检察员:陶正祥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段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62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1.9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包装物白色塑料管二根、铁盒子一个、卫生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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