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4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盈江县弄**镇**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2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贩卖给孙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贩卖给孙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13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贩卖给孙某某3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4、2020年6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贩卖给郭某某10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5、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路边贩卖给李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6、2020年6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贩卖给郭某某35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7、2020年6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路边贩卖给李某某20元人民币的海洛因。
2020年6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盈江县弄**镇**村委**组的家中被盈江县公安局弄璋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段某某身穿裤子左边裤包内查获用透明玻璃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18克;从被告人段某某腰上挎着的挎包内查获黄色直板手机一部、人民币805元,从被告人段某某家右边房间一双肩包内查获外用白色塑料瓶内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片剂状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量,净重1.55克;从该房间一编织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瓶装的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74克;从该房间桌子抽屉里一白色塑料瓶内查获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鸦片一包,净重9.72克。
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0.92克,甲基苯丙胺1.55克,鸦片9.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景闰
检察官助理:张惠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89440****。
2.卷宗二册,光盘九张。
3.扣押物品详见卷宗内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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