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小老五”,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丽江市古城区**街**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段某某多次向日某某(已移送四川省木里县公安局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期间多次将毒品贩卖给陆某某(已判决),还向吸毒人员杨某某贩卖过2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段某某向日某某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14时许段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三家村水果批发市场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其带领下,公安民警在该市场公厕内抓获日某某,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60.4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1部;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日某某、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计量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日某某,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活页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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