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226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郸城县人,住河南省郸城县**乡**行政村***号。被告人段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11月20日被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于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辆大架摩托车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安徽省界首市、河南省商水县多次抢夺他人黄金项链,共计价值2482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11日上午,在阜阳市颍泉区105国道与民安大道交叉口,段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甲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甲被抢黄金项链价值3374元。
2.2018年6月23日上午,在界首市界临郸大桥南边,段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李某甲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甲被抢黄金项链价值10174元。
3.2018年6月23日中午,在界首市东城中南商贸城华帝专卖店西侧文昌路主路,段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乙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乙被抢黄金项链价值3562元。
4.2018年6月26日上午,在河南省商水县黄寨镇黄寨东西街上,段某某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丙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丙被抢黄金项链价值4522元。
5.2018年6月28日上午,在界首市东城尚庄码头坝子向东约几百米,段某某驾驶摩托车将一路人脖子上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抢黄金项链价值31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的陈述;
3.证人郑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
6.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文莉
2018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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