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3********,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3年7月7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10时许,宜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根据县局统一安排,带领辅警在宜良县匡远街 道办事处汇东东路金福烤鸭饭店门口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期间, 被告人段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拉载其母亲和妻子从汇东东路金福烤鸭饭店门前辅道逆行。在交警对段某某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其拒不配合工作,为表达不满,将金福烤鸭饭店前辅道绿化带内的一棵云南樱花树摇断,并长时间对值勤交警、辅警进行辱骂,多次冲撞值勤交警、辅警,两次扬言要拿刀将值勤交警、辅警杀死、开车将值勤交警、辅警撞死,后在增援民警到场后才将段某某控制,带至派出所调查。在段某某妨害交警执行职务期间,其母亲也对交警进行拉扯、厮打,致使交警所着警服第二颗纽扣脱落,所佩戴的口罩被损坏,整个过程围观群众众多,妨害了警察执法执勤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鉴定,段某某损坏的云南樱花树价值人民币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工作证明、公安机关提取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等;2.证人徐某某、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意见书;5.现场辨认笔录、体表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段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宜良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燕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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