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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合龙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段合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乡**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思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合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思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3月20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6时许,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云仙中队民警,在思景线K300+800处开展路检路查,在对被告人段合龙驾驶的无牌照黑色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当场从该车弯梁上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包净重5006.9克,平均含量72.2%。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段合龙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被告人段合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合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合龙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速萍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段合龙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006.9克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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