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段某某,绰号段四,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镇,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唐某某在外打工期间,被告人段某某怀疑唐某某有外遇,遂经常为此吵闹,并扬言要杀唐某某及其后家人。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段某某谎称儿子段某某耍的女朋友要回家来耍,将被害人唐某某喊回家中。唐某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衣物被段某某烧毁,两人因此发生吵架,段某某扬言要杀唐某某,并说死也要死在家里。2020年3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段某某对儿子段某某说今晚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不要下楼。段某某随后进入一楼堂屋后将家中一楼通向二楼的门锁上,接着又将一楼所有照明设施关闭,然后将事先准备好的剔骨刀放到自己的上衣包里,并朝站在场坝栏杆处的唐某某走去,在距唐某某一米远左右时,趁唐某某不备用剃骨刀朝唐某某颈部砍去,后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4月22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川)公(宜叙)鉴(法临)字(2020)03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唐某某气管穿孔属重伤二级;颈前部遗留一道瘢痕,长度为13.0cm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谎称其儿子段某某的女朋友要来家里耍,将被害人喊回家,并趁被害人不备的情况下,用事先准备好的剔骨刀砍向被害人的颈部,企图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被害人一处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洪
2021 年 1 月 5 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