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住郧西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27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8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26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盗窃,2016年5月13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7年7月1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6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20年4月20日被郧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20年4月26日被十堰市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段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郧西县**镇、**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4月,段某某在郧西县城关镇**大道**酒楼,趁无人之际,将吧台内两瓶劲酒、三瓶江小白白酒盗走,价值共计334元。
2020年4月20日,段某某在郧西县**镇章某某经营的**商店,趁无人之际,将一壶5L长寿花牌食用油盗走,价值70元。
2020年4月26日,段某某在十堰市茅箭区**日报社院内**私房菜馆,趁无人之际,将一包黄鹤楼香烟盗走,价值19元。
2020年5月8日22时许,段某某在郧西县**镇**银行对面**商贸行,趁无人之际,将一瓶稻花香白酒盗走,价值128元。
2020年5月17日10时许,段某某在郧西县**镇**银行对面美**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将收银台内现金180元盗走。
2020年5月20日1时许,段某某在郧西县**镇**巷**广场,将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装有行驶证、驾驶证、天然气卡的卡包盗走。
2020年7月16日11时许,段某某在郧西县**镇**街**店铺内,趁无人之际,将收银台内现金4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鲁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於伟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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