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12月18日被徐州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86年8月14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连同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曾因盗窃,于2001年5月29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04年11月4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段某某先后在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菜市场等地盗窃他人电动三轮车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748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初中对面,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红色金鹏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263元。
2、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菜市场,采用撬门别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邱某某厨房内煤气罐、电饭锅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电压力锅价值人民币270元,该被盗燃气灶价值人民币40元,该被盗铁锅价值人民币30元,该被盗锅铲价值人民币10元,该被盗煤气罐价值人民币135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85元。
3、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菜市场,将被害人李某某饲养在门口的狼狗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狼狗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段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段某甲、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邱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检察官助理:刘煜
2020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