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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段某、李长江盗窃案)_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什检一部刑诉〔2020〕2098号

被告人段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道出租房。2014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9日段某因犯盗窃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本院批准逮捕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长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大道出租房。2018年9月10日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10月27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什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李长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段某、被告人李长江与戢某某(在逃)、刘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逃)共谋实施盗窃,后五人窜至什邡市金控首府工地,将该工地内的一架施工电梯电缆线、两架塔吊电缆线剪断后盗走,被告人段某将盗窃的300余斤电缆予以销赃,并将所获赃款2000余元分发被告人李长江、戢某某(在逃)、刘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逃)。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段某、被告人李长江与戢某某(在逃)、刘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逃)盗窃电缆价值为2800余元。

二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李长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李长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李长江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李长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李长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什邡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云辉

检察官助理 汪  莎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段某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长江现羁押于什邡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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