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538号
被告人段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村**路**号。2007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0年8月26日因犯非法存储爆炸物品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89********,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乾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孔森鑫,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小华(曾用名:王红燕),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夏庆雷,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强强(曾用名:王小强),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同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韩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朱祥震,山东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93********,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肖向前,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晓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晋,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姜勋,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敬号华(曾用名:苟好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90********,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严金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乾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刘恒,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少华(曾用名:周少花),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惠毛毛,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沈权峰,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兴平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89********,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9199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阳,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泾阳县**镇**小区**号。2013年8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4月10日因赌博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周至县**镇**村**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8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霍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盛聘、方慧忠,浙江金道(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乾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乾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定高、俞梅,浙江金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9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82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霍州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11997********,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彬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4199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6********,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92********,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0199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淳化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甲(曾用名:龚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41994********,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41992********,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71995********,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91********,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周至县**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芦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鲍容容,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11995********,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李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张阳、王某甲、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胡某某、权某某涉嫌诈骗罪以及段某、邱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段某利用其实际经营的陕西**健康咨询有限公司,雇佣被告人张某丁(在逃)、葛某、王小华为销售主管,雇佣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李某甲、刘某甲、王某甲、赵某甲、梁某某、赵某丙等为销售组长,雇佣董某某、张阳、郭某甲、赵某乙、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等为销售业务员,通过互联网推送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再以话术冒充“老中医”、“男性健康咨询老师”等专业医务人员身份,向男性疾病患者进行虚假问诊、确诊,通过虚构药品配制过程及药效、发送虚假的医师资格证、发送虚假抓药及医馆照片、虚构药品无效原因等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以高价推销“一尺长补肾丸”、“藏汴宝补肾丸”、“藏雄宝补肾丸”、“哥的宝补肾丸”、“天山童子膏”、“秘制膏滋”、“膏方”等药物、保健品,形成了以段某为首要分子的诈骗犯罪集团。
经审查,被告人段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900余万元,被告人葛某参与诈骗金额为750万余元,被告人王小华参与诈骗金额为217万余元,被告人王强强参与诈骗金额183万余元,被告人同辉参与诈骗金额为181万余元,被告人曹烨参与诈骗金额为136万余元,被告人肖向前参与诈骗金额为133万余元,被告人魏晋参与诈骗金额为127万余元,被告人敬号华参与诈骗金额116万余元,被告人张乐参与诈骗金额为109万余元,被告人王飞参与诈骗金额为85万余元,被告人严金龙参与诈骗金额为71万余元,被告人周少华参与诈骗金额为58万余元,被告人惠毛毛参与诈骗金额为5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诈骗金额47万余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4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39万余元,被告人张阳参与诈骗金额为37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35万余元,被告人郭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31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28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22万余元,被告人梁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22万余元,被告人成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2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21万余元,被告人任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2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19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丙参与诈骗金额为19万余元,被告人吕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1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16万余元,被告人任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16万余元,被告人龚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15万余元,被告人赵某丁参与诈骗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邱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3万余元,被告人权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11万余元,被告人成某乙参与诈骗金额为1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参与诈骗金额为10万余元,被告人芦某某参与诈骗金额为为3.5万余元,肖某甲参与诈骗金额为3.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同辉、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敬号华、刘某甲、张阳、任某甲、李某乙、张某乙、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王强强、肖向前、张乐、任某乙、王某甲、李某甲、赵某甲、成某甲、赵某丙、赵某丁、龚某甲经同案人员规劝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强强、肖向前、敬号华、张乐、周少华、董某某、李某乙、龚某甲、赵某丁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
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华退赃10000元,被告人王强强退赃20000元,被告人同辉退赃10000元,被告人曹烨退赃20000元,被告人肖向前退赃20000元,被告人敬号华退赃23000元,被告人张乐退赃10000元,被告人严金龙退赃23000元,被告人周少华退赃20000元,被告人惠毛毛退赃1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退赃40000元,被告人董某某退赃3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退赃24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赃30000元,被告人郭某甲退赃20000元,被告人赵某甲退赃20000元,被告人赵某乙退赃20000元,被告人梁某某退赃30000元,被告人成某甲退赃20000元,被告人张某甲退赃5000元,被告人任某甲退赃20000元,被告人李某乙退赃20000元,被告人赵某丙退赃20000元,被告人吕某甲退赃2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退赃20100元,被告人任某乙退赃20000元,被告人龚某甲退赃15000元,被告人赵某丁退赃15000元,被告人邱某某退赃11500元,被告人胡某某退赃20000元,被告人权某某退赃8000元,被告人成某乙退赃8000元、被告人张某丙退赃10000元、被告人芦某某退赃7500元、被告人肖某甲退赃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工商登记信息、照片、话术、价格认定书、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人口信息资料、前科资料;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刘某乙、黄某甲、闫某某、秦某某、郭某乙、郭某丙、张某丁、王某乙、苟某某、张某戊、唐某某、杨某甲、张某己、韩某某、张某庚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曹某某、黄某乙、陈某甲、高某某、吴某甲、霍某某、沈某某、牛某某、覃某某、钟某某、邹某某、魏某某、何某某、殷某某、彭某某、杨某乙、袁某某、朱某甲、孙某某、陈某乙、朱某乙、李某丁、吴某乙、张某辛、方某某、王某乙、叶某某、周某某、张某壬、许某某、陈某丙、杨某丙、王某丙、姚某某、付某某、王某丁、吕某乙、徐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李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张阳、王某甲、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U盘数据、手机数据、电脑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周少华、惠毛毛、李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张阳、王某甲、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李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张阳、王某甲、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等人组成的以段某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段某、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张阳、王某甲、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段某组织、领导诈骗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李某甲、董某某、刘某甲、张阳、王某甲、郭某甲、赵某甲、赵某乙、梁某某、成某甲、张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吕某甲、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邱某某、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张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被告人段某、王强强、同辉、肖向前、敬号华、张乐、李某甲、刘某甲、张阳、王某甲、赵某甲、成某甲、任某甲、李某乙、赵某丙、张某乙、任某乙、龚某甲、赵某丁、胡某某、权某某、成某乙、张某丙、芦某某、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王强强、肖向前、敬号华、张乐、周少华、董某某、李某乙、龚某甲、赵某丁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栋女
检察官助理沈梅
2020年8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段某、葛某、王小华、王强强、同辉、曹烨、肖向前、魏晋、敬号华、张乐、王飞、严金龙、周少华、惠毛毛、张阳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李某甲(1839184****)、董某某(1590299****)、刘某甲(1511486****)、王某甲(1320154****)、郭某甲(1870683****)、赵某甲(1879150****)、赵某乙(1315209****)、梁某某(1872959****)、成某甲(1380914****)、张某甲(1879298****)、任某甲(1762904****)、李某乙(1577199****)、赵某丙(1870059****)、吕某甲(1590926****)、张某乙(1879262****)、任某乙(1566491****)、龚某甲(1315204****)、赵某丁(1871094****)、邱某某(1782949****)、胡某某(1898251****)、权某某(1809250****)、成某乙(1820296****)、张某丙(1839208****)、芦某某(1871033****)、肖某甲(1779132****)
2.移送侦查卷贰拾捌册、检察卷五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拾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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