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8〕670号
被告人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3197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5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歹某某酒后驾驶豫A****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烟厂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地质队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歹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血醇含量为151.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会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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