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歪某,女,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8********,布朗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7月26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歪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4月26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澜沧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再次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澜沧县**镇**村民委会**小组的国有林内(小地名“**水源头”)砍伐、围割林木种植茶树。经测算,被告人歪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歪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歪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镇**村委会**号家中,其儿子电话:1575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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