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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89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案发前系北京**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他人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座**层**号内,以帮助被害人戴某某(男,73岁,北京市人)、王某某(女,70岁,北京市人)、马某某(女,69岁,北京市人)、李某某(男,76岁,北京市人)、党某某(男,74岁,北京市人)等人拍卖收藏品收取手续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余万元。

被告人武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银行刷卡凭证、委托交流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等;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越超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武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5册及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 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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