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39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暂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巷**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武某某在其经营的**电器城办公室内,以做电动车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年息10%-36%不等的利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与徐某某等41名投资人签订借据及借款合同,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截止案发时,实际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借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物证、书证;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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