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7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二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中旬左右,被告人武某某租用位于本市南开区黄河道**里**号楼**门**号房屋,开通宽带网络并使用计算机登录“欧博”赌博网站开通账户,招揽人员通过该赌博网站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后又以每日200元工资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充当“键盘手”帮助运营。同年6月17日23时许,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将同案被告人李某某及参与网络赌博的尹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当场查获,扣押赌资人民币9115元。2020年7月7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自被告人武某某开通网络赌博账户至被查获,该账户赌资累计收入流水32.21余万元,支出流水33.15余万元,余额1.47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纠集他人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现处于怀孕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检察官助理:王天宇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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