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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诈骗案)_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捕前偷渡缅甸果敢老街务工;因涉嫌诈骗罪,2007年10月10日被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1月8日,武乡县公安局对其进行网上追逃;2019年11月19日,被缅甸果敢老街司法部抓获,同年11月21日移送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11月23日押解回武乡县公安局。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武某某和其三弟武某甲(因诈骗罪已判刑)同在其二弟武某乙(因贷款诈骗罪已被判刑)所开的太原**汽修厂工作。2004年,原武乡县信用社**程某某由于工作关系结识被告人武某某。

2004年12月至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虚构修建汽修厂事实,并以高额分红为诱饵,骗取程某某316万元,到澳门赌博挥霍一空。

2005年8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伙同武某甲,隐瞒二人在澳门赌博被人追索赌债事实,虚构武某甲在香港等地有企业及外债有偿还能力事实,骗取程某某33.8万元,用于偿还所欠赌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汇款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武某乙、袁某某等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4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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