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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段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北省遵化市,住河北省遵化市**镇**园**排**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29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12月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放火罪,于1995年8月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08年8月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伟煌,绰号:小四川,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20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唐山市**区**乡**街**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段某某、刘伟煌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武某某、刘伟煌及靳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北省唐山市相遇,靳某某提出到湖北省荆州市盗掘古墓葬,并在网上找到湖北荆州古墓葬的图片给武某某、刘伟煌看。后三人预谋由武某某、刘伟煌共同出资,靳某某负责组织盗墓人员并将盗掘所得文物出售变卖。靳某某随后联系被告人段某某一起到荆州盗掘古墓。武某某、段某某及靳某某三人从唐山市乘车到荆州市荆州区**林场进行踩点,武某某等人认为该林场有符合条件的古墓葬可以盗掘,于是打电话给刘伟煌汇报此事并要费用,同年2月27日,刘伟煌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给武某某用于盗墓使用。接着靳某某用武某某的手机在网上购买盗墓用的洛阳铲、探针等工具。因人手不够,靳某某又电话联系黄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让二人到荆州盗墓。2019年3月初,武某某、段某某及靳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五人到湖北省荆门市汇合之后在一快递点取了网购的洛阳铲、探针等盗墓工具,又在荆门火车站附近一个五金店购买锹、镐等其它盗墓工具。一起打车前往荆州市荆州区**林场,第二次在林场寻找可以盗掘的古墓,几个小时之后因下雨,由黄某某、李某某将盗墓用的工具埋在**祠堂后五人返回荆门市。黄某某、李某某因看见林场到处是护墓站、监控探头心存畏惧,于是二人离开荆门回到唐山。天晴后,武某某、段某某及靳某某三人在荆门市商量,决定继续前往荆州市荆州区**林场进行盗墓,并电话联系刘伟煌打钱过来作为盗墓经费,刘伟煌通过微信多次转账4500元到武某某微信账户,用于盗墓期间及逃跑路费。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下午,武某某、段某某及靳某某第三次到荆州**林场寻找作案目标几个小时后,看中了火烧冢古墓群中的一个墓冢,由武某某用探针打洞,靳某某扯土并观看土质颜色变化,段某某望风,在火烧冢上盗掘一个直径约0.1米,深约4.5 米的盗洞。因有人路过,三人逃离现场,将作案工具遗留现场。经鉴定,被盗掘古墓葬为火烧冢二号墓,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岭山古墓群保护范围内,盗掘行为对该古墓葬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国务院及湖北省办公厅文件、手机转账及购买作案工具记录、段某某原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DNA鉴定及文物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武某某、段某某、刘伟煌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刘伟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段某某二人盗掘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被告人刘伟煌与武某某、段某某等人预谋盗掘古墓葬并提供资金支持,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刘伟煌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至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钟 玲

2019年8月6日

附:

1.上列三被告人现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第292、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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