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山小区**栋**单元**号,无业。2006年10月2日,武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因自己吸食毒品需要,遂向石某某、李某某以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作价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当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本市青山小区69栋楼下将电脑交付,石某某将一张超市的购物柜条形码递嫌疑人武某某,毒品放在购物柜内。双方交易完成后分开。后被告人武某某回家因有其他事情遂将条形码给其前妻赵某某让其去取毒品。晚上19时许,赵某某在取货时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毒品疑似物25.22克。经贵阳市公安局毒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内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净重25.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等。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封存、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非法持有25.2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武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伟
2020年5月28日
附:一、被告人武某某被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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