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武某某(VU THI HA,越南籍),中文名杨树妹,女,1979年**月**日出生,文盲,务农,户籍地越南海阳省**乡,现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办事处**村委**庄,越南籍身份证号码0301********,护照号码C5070279。因犯盗窃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9月17日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2月13日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多次采取撬门窗、砸坏玻璃门等方式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7718元。具体如下:
1.2018年1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小区**门**跆拳道馆内,将被害人孟某某放在办公室黑色钱包内的20元现金盗走。
2.2018年12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街与**街交叉口东30米路北,被害人孔某某开的**服装店内,将店内三件**牌羽绒服、两件毛衣及3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衣服总价值2960元。
3.2018年12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街交叉口北100米路东,被害人付某某开的**服装店内,将店内一件黑色的女式羽绒服及1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630元。
4.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街交叉口北150米,被害人李某某开的**女装店,将店内三件女式羽绒服盗走。经鉴定,被盗羽绒服价值1450元。
5.2019年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小区楼下,被害人邹某某开的**跆拳道馆内,将吧台抽屉内的50元现金盗走。
6.2019年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被害人王某某开的**烘焙店,将店内10个面包及3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面包价值60元。
7.2019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街与**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被害人刘某某开的**店内,将一部金立牌手机、一件酸奶及3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酸奶价值75元。
8.2019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辅导班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电暖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63元。
9.2019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中段,被害人董某某开的**理发店内,将该店收银台抽屉内的30元现金盗走。
10.2019年1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服务站内,将被害人远某某放在屋内的1120元现金和一双女式黑色皮鞋盗走。
案发后,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未追回部分均已以现金形式退赔被害人。
另查明,期间被告人武某某还以同样手段进入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棚户区拆迁项目工地室内、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街交叉口北150米路西被害人张某某的**服装店内、驻马店市驿城区**路驻马店市**阅览室实施盗窃,均未窃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判决等;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孔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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