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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苏木**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武某甲在位于巴林右旗**苏木一村一组权属为自己的40多亩土地内栽植了杨树,后因管护不善,连年干旱林地内的杨树相继枯死。2018年春季,武某甲用自己的四轮车将林地内枯死的杨树全部清理,雇佣武某乙的大型拖拉机将林地翻扣,同年6月中旬武某甲用自己的四轮车在翻扣好的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西瓜。2019年4月末,被告人武某甲在林地南侧栽植了12.8亩的榆树,6月22日将剩余30多亩林地全部种植了农作物葵花。经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2019年武某甲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葵花的面积为34.2亩,林地内种植农作物地块的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巴林右旗自然资源局证明涉案地块涉及有林地20.1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权属证明等;2、证人武某丙、武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8张;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开垦林地面积20.13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武某甲在涉案林地内栽植了榆树,恢复了林地植被,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武某甲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武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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