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号。被告人武某甲曾因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三个月,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15年被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至2月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武某甲见防疫用品紧俏,遂购入少量口罩、额温枪,对外谎称有充足货源,在其暂住地本市虎丘区狮山街道龙湖天街**期**室通过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销售信息,以明显低于其购入价的价格对外销售,诱使他人向其订购,在收到他人支付的货款后,武某甲将钱款用以偿还其本人债务等。截至案发,被告人武某甲骗得被害人葛某某、李某甲、顾某某等13名被害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205.83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口罩为借口,骗得被害人葛某某60.05万元;
2.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顾某某9.3万元;
3. 2020年2月间,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口罩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陈某甲0.8万元;
4.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口罩和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李某乙2万元;
5.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黄某某5.2万元;
6.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吴某某3.1万元;
7. 2020年2月中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口罩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刘某某6.9万元;
8.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姚某某13.44万元;
9.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陈某乙60万元;
10.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李某甲8.89万元;
11.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口罩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张某甲3.9万元;
12.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姜某某13.75万元;
13.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武某甲以销售额温枪为借口,骗得被害人乔某某18.5万元.
被告人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部、手表2块(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买卖协议、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等;
3.证人武某乙、张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葛某某、李某甲、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武某甲供述和辩解;
6.电子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朱文瑞
检察官助理:丁楠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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