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捕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24岁,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沭县人,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区。2015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沭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武某甲与张某某谈恋爱为名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虚构公司资金周转不足、爷爷有病住院等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50613元及“苹果X”牌手机一部,数额总计人民币159712元。
2.2019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武某甲编造虚假身份与朱某某交往骗取其信任后,以准备开办公司、帮忙办理信用卡等理由骗取朱某某人民币3302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2.书证;3.证人武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沂青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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