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三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武某甲,曾用名武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5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陕西省紫阳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组,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本院以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2020年6月1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被告人武某甲于2017年底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先后担任“能素”、“大总管”等职能窗口。2019年12月,武某甲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直总”,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策划、管理等职责。经查明,该传销组织共有20余层级,涉案人员上千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
2020年5月15日19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1号“高逸酒店”4楼挡获被告人武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伙同他人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涉案金额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仲达
检察官助理:李海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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