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武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环城办事处西郊村7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立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14 日20 时许,被告人武立到枣阳市西环二路舍得饭店楼上找其前妻杨兴菊,途经舍得饭店大门外时,发现被害人杜倩停在门口的一辆白色本田凌派轿车车门未锁,遂将该车启动盗走,后停放在其工作的枣阳市千福源棉业纺织公司院内。同年9 月16 日,被盗车辆及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轿车及车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4891.7元。
2020年9 月16 日17时许,被告人武立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兴菊、武锋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倩的陈述;4.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武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武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枣检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3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14 日20 时许,被告人武某甲到枣阳市西环二路舍得饭店楼上找其前妻杨某某,途经舍得饭店大门外时,发现被害人杜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白色本田凌派轿车车门未锁,遂将该车启动盗走,后停放在其工作的枣阳市****公司院内。同年9 月16 日,被盗车辆及物品被公安机关追回,后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轿车及车内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4891.7元。
2020年9 月16 日17时许,被告人武某甲被抓获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武某乙等9人的证言;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4.襄阳市安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武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有丽
检察官助理 董玉歌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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