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7时许,在利辛县**镇**社区**庄,被告人武某甲因琐事与武某乙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武某甲将武某乙打伤。经鉴定,武某乙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眼部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武某甲与武某乙达成调解,取得武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法律文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武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朱文登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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