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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637号

被告人武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庄**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7时许,在利辛县**镇**社区**庄,被告人武某甲因琐事与武某乙发生纠纷,后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武某甲将武某乙打伤。经鉴定,武某乙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及眼部损伤分别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武某甲与武某乙达成调解,取得武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法律文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武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文登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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