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甲故意伤害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镇**小区。被告人武某甲因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殴打,于2019年7月7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的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7日07时30分许,在土默特左旗**镇**路**店门前,被害人马某某与被告人武某甲的弟弟武某乙因为债务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武某甲看见后上去用拳头对被害人马某某面部打了一拳,致被害人马某某鼻骨骨折,后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呼)公(物)鉴(伤)字【2019】0292号鉴定文书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故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瑞

检察官助理:班国华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土默特左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