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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抢劫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614号

被告人武某(绰号武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路***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 月21日夜,被告人武某甲伙同他人自利辛县城内乘坐一辆面包车出发,携带刀、棍等器械至利辛县**镇**村**庄村民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翻墙进入室内后,采取捆绑等手段抢走李某某现金50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项链一条等物品。经鉴定,被告人武某某等在抢劫过程中致李某某夫妇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并当场使用暴力抢劫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珂珂

代理检察员:郭强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在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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