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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寻衅滋事、危险驾驶,武某乙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73号

告人武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 栋** 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乙,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前科记录,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武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饮酒后驾驶云A*****大众牌轿车,搭载被告人武某乙、武某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王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途经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路,借避让问题挑衅,继而伙同被告人武某乙、武某丙、王某甲与钱某某及其同伴范某某、刘某某发生打斗,后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等人将范某某、刘某某打伤,经鉴定,范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对被告人武某甲抽血检验,其血样中含有乙醇成份,含量为147.36mg/100ml。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武某甲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武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武某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监控截图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该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现被取保候审,武某甲联系电话:1808840****;武某乙联系电话:18589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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