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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7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0时54分许,被告人武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汝阳县243省道193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武某甲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现实表现、查获证明等书证;2.证人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4.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甲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燕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汝阳县**镇**村**组的家中。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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