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369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11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22许,被告人武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轿车至镇雄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武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2.证人武某乙的证言;3.鉴定报告;4.抓获经过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