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65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阳谷县人,务工,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2021年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酒后驾驶鲁******号“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交汇路段时,与路沿石相撞,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春
检察官助理:于清萍
2021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64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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