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8〕753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货车车主,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沿**户。被告人武某甲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2月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武某甲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多次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三超通行证”共计7张并使用。
2018年2月5日,被告人武某甲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微信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制作的被告人武某甲、证人武某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晶晶
2018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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