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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武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19〕1699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21980********,汉族,初中,河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藁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藁城区公安局逮捕,现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武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5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藁城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有限公司,2014年4月10日注册成立,法人代表为武某甲,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办公用品、钢材、化妆品、服装鞋帽、厨具、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等的销售,地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街南段路东。

藁城区**镇**村的武某甲和武某乙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以河北**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银监会等相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村开设门市,办理存款,以年利率6%的方式非法吸收**村的刘某某、武某丙、赵某某等51人的396.31万元,无法返还。被告人武某甲和武某乙将吸收的存款中269.79万元左右用于偿还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储户存款,45万元借给藁城市**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张某某,4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廊坊燕郊房产一处,4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村**小区房产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村刘某某、武某丙、赵某某等51名存款人的报案材料及其提供的河北**有限公司的存款凭证和手写存款凭证的复印件等书证;

2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的供述材料;

3河北**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4武某甲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购买房产的不动产手续及查封手续,武某甲和武某乙于**村购买的一处集资楼房产的查封手续;

5司法审计报告。

6张某某证言;

7廊坊银行藁城支行行长郭某某、张家口银行藁城支行行长侯某某、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营业中心主任助理鲍某某的证人证言;

8**村**合作社存款人赵某某、申某某的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吸收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瑞国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武某甲现押于藁城区看守所。

    2.被告人武某乙经藁城区公安局批准监视居住

    3.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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