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文盲,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寨***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寨***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寨***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桥**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寨***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庄**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桥**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庄**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庄**户,现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区**镇****街***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上列九被告人于2020年3月16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16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武某丁,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寨**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戊,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寨***户。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丙,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县**镇**村*庄**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戊、许某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陆某乙、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武某戊、许某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7月23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陆某乙、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等人以亲属关系为纽带,长期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海门、启东、如东、通州等地以低价承揽房屋防水补漏工程,将低价沥青谎称为高价“胶油”,在施工时故意加大“胶油”用量,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结束后以远高于被害人预期及市场价的款额进行结算,在被害人提出质疑及反对意见后,各被告人采用恶意纠缠、言语威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共计获得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以下币种同)。期间,被告人武某戊、许某丙也分别参与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武某乙、武某戊、武某丙、张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倪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倪某甲当场支付25000元并另设定押金2000元一年后支付。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上门讨债,倪某甲再次支付12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
2、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武某乙、武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张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区**路****号施某甲家做楼顶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施某甲支付18000元。
3、2015年7月3日,被告人武某乙、武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街道**村*组**号蔡某甲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蔡某甲支付1000元。
4、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街道**村***组王某甲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王某甲支付8000元。
5、2015年8月30日,被告人武某乙、马某某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街道**村***组范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范某甲支付6000元。
6、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严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严某甲支付16000元并写3000元欠条。
7、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陆某甲、武某乙、张某甲等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赵某甲一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赵某甲支付400元。
8、2016年11月,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丙、许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街道**新村为倪某乙做屋顶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倪某乙支付8000元。
9、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街道**村***组*号宋某甲家做屋顶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宋某甲支付8000元。
10、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许某甲、马某某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张某乙家做屋顶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张某乙支付5000元。
11、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包场镇陆某丙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陆某丙丈夫仇某甲支付8500元。
12、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武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施某乙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施某乙支付10000元现金并写2000元欠条。后因施某乙报警,被告人武某乙于2018年1月退还6000元。
13、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等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区卫生院附近为俞某甲做厂房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俞某甲支付12000元。
14、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陆某甲、武某丙、张某甲、武某乙、陆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公司为刘某甲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刘某甲支付1500元。
15、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樊某甲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樊某甲支付500元。
16、2018年10月某日,被告人陆某甲、张某甲、武某丙、武某乙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梁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梁某甲支付3500元。
17、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陆某乙、武某己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陈某甲家做浴室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陈某甲支付600元。
18、2019年7月3日,被告人陆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如东县**镇李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李某甲支付1200元。
19、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武某丙、武某甲、张某甲、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新村为李某乙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李某乙支付16000元。
20、2019年7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甲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张某丙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张某丙支付9000元给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10月份张某丙报警后被告人张某甲退还2800元。
21、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陆某甲、马某某、张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镇**村*组***号崔某甲家做屋面防水工程, 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崔某甲支付2000元。
22、2019年8月某日,被告人武某甲、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丁等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王鲍镇钱某甲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钱某甲支付10000元,并书写2500元欠条。
23、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丙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冯某甲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冯某甲支付7000元。
24、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张某甲、陆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徐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徐某甲支付1200元。
25、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武某丙、武某甲、武某乙、陆某乙、张某甲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温泉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陈某乙支付4500元,并书写1500元欠条。
26、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张某丁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张某丁支付1200元。
27、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陆某乙等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如东县**镇**村刘某乙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刘某乙支付10000元。
28、2019年9月某日,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陆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蔡某乙家做屋面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蔡某乙支付4000元。
29、2019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陆某甲、张某甲、马某某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镇**村***组**号戴某甲家做房屋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戴某甲支付4000元,并书写1500元欠条。
30、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陆某乙、许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如东县**镇施某丙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施某丙支付2000元现金,并书写500元欠条。
31、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武某甲、陆某甲、张某甲、武某丁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镇**村*组**号袁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袁某甲支付13000元。
32、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镇***村**组**号张某戊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张某戊支付8000元,并书写1000元欠条。
3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武某丙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镇**村**组**号茅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茅某甲支付2000元。
34、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陆某甲、陆某乙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南通市**区**镇***村*组瞿某甲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瞿某甲支付2000元。
35、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陆某甲、武某丙、张某甲、武某甲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镇***村***组**号田付某甲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田某甲支付1500元。
36、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丁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镇**村*组**号倪进某丙家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倪某丙支付500元,并导致倪某丙受刺激当场高血压引发脑梗被送医院急救。被告人武某甲退还100元。
37、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陆某甲、武某丙、张某甲、武某乙、马某某伙同他人以低价承揽方式至启东市***镇***电厂做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迫使王某乙支付9600元。
38、2019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武某丙、陆某甲、陆某乙、张某甲及武某庚、武某辛、武某己(均另案处理)以低价承揽方式至海门市**街道***村***幢为李某丙做房屋防水工程,采取上述方式欲迫使李某丙支付12700元,因李某丙报警而未得逞。
综上,被告人武某甲参与作案12起,涉案金额88400元;被告人武某乙参与作案11起,涉案金额88700元;被告人张某甲参与作案24起,涉案金额162800元;被告人陆某甲参与作案14起,涉案金额79700元;被告人武某丙参与作案12起,涉案金额89800元;被告人陆某乙参与作案11起,涉案金额43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作案8起,涉案金额57800元;被告人许某甲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33000元;被告人许某乙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30000元;被告人武某丁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23500元;被告人武某戊参与作案1起,涉案金额26200元;被告人许某丙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160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袁某乙、虞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甲、王某甲、倪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陆某乙、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武某戊、许某丙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处警记录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陆某乙、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武某戊、许某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陆某乙、马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武某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某丙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陆某乙、马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武某丁、许某丙、武某戊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乙、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武某丁、许某丙、武某戊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超
检察官助理:方晖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甲、武某乙、张某甲、陆某甲、武某丙、马某某、陆某乙、许某甲、许某乙、武某丁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戊、许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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