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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甲、叶某甲、成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武某甲,小名“小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绰号“小某某”“成某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6日、1月27日晚上,被告人成某甲、叶某某与许某甲(另案处理)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成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水钱谋利。

二、2020年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武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武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水钱谋利。

三、2020年1月29日及之后的三天晚上,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与许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叶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水钱谋利。

四、20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武某甲与刘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刘某乙家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水钱谋利。

五、202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某某与许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罗某某家开设赌场两晚上,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水钱谋利。

六、2020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成某甲及刘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成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一晚上,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

七、2020年2月11日晚,被告人武某甲、成某甲及许某甲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乡**村许某乙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筒子二八”的方式赌博,并按比例抽取水钱谋利,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抓获赌客十二人,查获并扣押赌资70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刘某乙、许某乙、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成某甲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成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叶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青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甲、叶某某、成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共计4册(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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