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19〕238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和县人,身份证号码3426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花园**栋**室。被告人武某甲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和县人,身份证号码3426261996********,汉族,大专文化,职员,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社区**村**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份前后,武某乙(批捕在逃)向被害人朱某甲提供2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上门费、保证金等理由扣除4000元,实际支付给朱某甲16000元,并诱使朱某甲签订40000元借条。3月至4月,朱某甲偿还武某乙利息6000元。4月后武某乙以朱某甲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为由,多次向朱某甲催讨欠款未果。
2018年6月,武某乙安排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多次至朱某甲及其父母朱某乙、谢某甲位于全椒县**镇**小区的家中追讨40000元债务,并使用油漆在其房屋大门、墙面上喷涂侮辱字样,恐吓朱某甲及其家人还款。
武某乙以朱某甲未偿还借款为由,于 2018年7月31日9时许,纠集武某甲、卢某某驾车至全椒县城东法院门前,将朱某甲控制于车内,后将朱某甲带至**小区附近一办公室内,威胁朱某甲归还40000元借款,朱某甲要求离开遭拒。至当日14时许,武某乙安排卢某某以“看”、“跟”的方式,至8月4日,卢某某在武某乙安排下,将朱某甲带至**浴场,6日凌晨1时被公安民警发现解救。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诈骗未遂40000元。
二、2018年4月份前后,武某乙向被害人张某甲提供1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上门费等理由扣除3000元,实际支付给张某甲7000元,并诱使张某甲签订20000元借条。
2018年6月份,武某乙以张某甲未按约定偿还本金、利息为由,安排武某甲、卢某某多次至张某甲及其父母张某乙、蔡某某位于全椒县**镇**村的家中追讨20000元债务,并使用油漆在其房屋大门、墙面上喷涂“欠债还钱”等字样,恐吓张某甲及其家人还款。张某乙、蔡某某不堪忍受后将19900元交给武某甲、卢某某。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诈骗既遂19900元。
三、2018年5月份前后,武某乙向盛某某提供2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砍头息”等理由扣除2000元,实际支付给盛某某18000元,并诱使盛某某签订40000元借条。5月至7月盛某某陆续偿还利息15000元。
7月份之后武某乙以盛某某未归还借款为由,向其追讨40000元未果,遂于2018年8月5日14时许,安排武某甲将盛某某控制于车内,盛某某多次要求离开遭拒。当晚盛某某被武某甲带至全椒县**镇**洗浴中心交由卢某某看守,次日1时许,经他人报警,盛某某被公安民警解救。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诈骗未遂40000元。
四、2018年6月份前后,武某乙向戴某某提供10000元“借款”,并以收取上门费等理由扣除2500元,实际支付给戴某某7500元,并诱使戴某某签订20000元借条。
2018年7月份,武某乙以戴某某未偿还20000元为由,安排武某甲、卢某某多次至戴某某位于全椒县**镇**小区的家中讨债并采取堵锁芯、粘胶带和在门、墙、鞋柜上用油漆喷涂“还钱”等字样,恐吓戴某某及其家人还款。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诈骗未遂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张某丙、谢某乙、叶某某、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甲、张某甲、盛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犯罪,而为他人提供帮助,诈骗既遂19900元,未遂100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武某甲、卢某某多次实施滋扰、纠缠、恐吓等其他手段向他人讨要非法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生活秩序、情节恶劣。两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钱佳
检察员:肖勇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甲现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马鞍山市和县**镇**社区**村**号(联系方式:1329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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