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非法经营案)_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武某某(小名小武),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摩托车维修,群众,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办事处****号。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销售汽油需要国家许可且没有任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然伙同被告人武某某、刘某乙等人从新泰市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汽油484889元。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武某某在明知刘某甲非法销售汽油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两次驾车帮助刘某甲从新泰市将贩卖的汽油运输至枣庄市市中区东山阴村刘某甲的暂住地,并帮助刘某甲分装汽油,将分装的汽油销往台儿庄等地。武某某共参与销售汽油约7、8次,共约10吨,每次收取100余元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等12人证言,辨认笔录,涉案物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明知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而给其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金秋

检察官助理:张天慈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4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