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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1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和**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街**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0日,王某甲、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为获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万象汇20楼;2017年5月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亚贸大厦成立**公司和**分公司,由被告人武某某任和**分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金廊广场成立顶峰公司沈河分公司,聘用李某乙(另案处理)为沈河**公司**。王某甲、李某甲通过租用MT4交易平台,招聘工作人员利用微信聊天、冒充同花顺客服人员打电话、冒充投资专家取得客户信任等方式,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利用**公司的名义,通过MT4交易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以炒外汇的名义招揽社会公众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在实际经营交易过程中,采取了高杠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双向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交易品种有外汇货币对、黄金、白银、原油等,并向客户虚构交易的资金系流入国际资本市场,但实际上交易的资金未流入资本市场,而是流入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中,交易平台内发生的交易为内部交易。

被告人武某某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担任**公司和**分公司**,全面负责和**分公司的管理,招聘赵某某、李某丙、崔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员工为公司招揽客户开展非法期货业务。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顶峰和**分公司招揽客户通过MT4交易平台非法经营变相期货的交易量共计3469.4手,每手1000美元,被告人武某某参与非法经营期货交易金额共计34694000美元。其中,客户闫某某、王某某、韦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王某、王某某、赵某甲、李某某、崔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经赵某某介绍、指导开户后,在MT4平台入金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入金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220万余元。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成明细表、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乙、崔某某、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武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六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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