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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现住武强县**厂。2019年9月19日因打架被饶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百元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武强镇**村新民居东面的桃树林里用弹弓猎杀了13只麻雀,用捡的废网抓住8只麻雀;2019年11月6日,在武强县**公园用弹弓猎杀了29只麻雀和2只野鸽子;武某某将2019年10月24日猎杀的21只麻雀请武强县**驾校教练吉某甲和吉某乙吃饭的时候吃了。经鉴定:从武某某处扣押的野生动物样品为麻雀,全部为死体,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武某某在2019年10月份、11月份共猎杀了51只麻雀和2只野鸽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弹弓、弹丸等;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证言:吉某甲、吉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维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1册和举证、质证提纲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案卷电子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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