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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从事红木用品经营,出生于南京市江宁区,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户籍地)。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武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武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 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以每个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黄某甲(已判决)购买两个内径5.8厘s米、粗1.2厘米的象牙手镯,后转赠给朋友谈某某。公安机关从谈某某处扣押其中一个手镯,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镯确为象牙制品。经称重,该手镯质量为42.43g。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武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象牙手镯等物证;

2.被告人武某某的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泰山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谈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刑事摄影照片)、称量记录(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收购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亚洲象或者非洲象的象牙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联合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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