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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49********,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和县,住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左右,被告人武某某在郑蒲港新区**镇**村委**段投放四个地笼网。2020年7月8日2时许,姥桥派出所民警在对长江禁捕巡查时,将正在收地笼网的武某某抓获,同时查获武某某捕得的海虾、乌龟、黄鳝、泥鳅、杂鱼等长江内水产品共计8.87公斤。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渔获物的价值为人民币2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地笼网和渔获物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拘役二个月,如法庭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险性,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发华

检察官助理:谢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电话15956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8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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