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乡**村人,无业,住本村。该因非法经营于2016年10月25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24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16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在本区**广场,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吸毒被民警查获,民警从武某某及其朋友李某某身上依法查获共计22.2197克的5小塑料包疑似毒品。
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海东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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