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段**户,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座**室。2020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执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许,在本市万柏林区**街**城**座**室,被告人武某某因感情纠纷问题与王某某撕打,王某某伺机到楼下的“**便利店”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武某某追至该店,强行挂断王某某的报警电话,并用拖拽等暴力方式强行将王某某带至车牌号为晋B****Z的宝马车上,致使王某某身体受伤。期间王某某多次要求下车,被告人武某某则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强迫其向公安机关打电话取消报警。后民警多次通过电话要求被告人武某某返回太原或到就近派出所说明情况,直至1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武某某驾车行驶至忻州市静乐县境内后,在民警要求下驾车到忻州市静乐县**派出所说明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受害人伤情照片等;2证人路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的认罪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雁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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