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9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住**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元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孟某某纠集赵某某、郝某某等人,长期活动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附近,为孟某某获得高额的高利贷利益,该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武某某具体犯罪、违法事实如下:
1.孟某某、赵某某、郝某某、候某某、武某某非法拘禁案
2016年8月左右,孟某某为索要债务,先后安排、雇佣赵某某、郝某某、候某某、武某某等人跟随刘某某,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长时间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并多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
2.孟某某、赵某某、郝某某、候某某、武某某敲诈勒索案
2016年8月开始,孟某某先后安排、雇佣赵某某、郝某某、候某某、武某某等人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索要200万元债务,至2017年1月份,刘某某与吕某某二人已共同偿还孟某某本息近400万元左右。在所还金额已远远超过正常本息的情况下,孟某某仍然以收取所谓的违约金、滞纳金及涨息为由强迫刘某某再次偿还70万元债务,以此对刘某某实施敲诈。
其他违法事实有:
2016年11月份,孟某某为了向刘某某索要债务,安排赵某某、郝某某、候某某、武某某等人逼迫刘某某联系其家属将付某某堵在工地三、四天,以此向付某某索要欠款,严重影响付某某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投案证明,同案犯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受孟某某指使,伙同他人长期限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殴打;在孟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敲诈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力杰
检察官助理:刘子禛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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