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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胡同**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4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4********,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7年10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路**号,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薛某某、马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2018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至2016年7月份,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甲(系河北**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利用河北**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民合贷网络平台,采用线上线下两种模式,虚构借款项目,自我担保,通过理财顾问协议借款的方式,以投资期限1个月年息8%、3个月年息12%、6个月年息14%、12个月年息18%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大力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薛某某,系河北鼎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经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制作标书、联络“羊头”(本起诉书所指“羊头”,是指利用网络诱使投资者进行倾向性投资,并从投资总额中按比例从吸收存款方收取费用的人,以下简称“羊头”)并领取固定工资。经河北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线上注册平台会员共2257人,实际投资1710人,其中547人无投资行为,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7月13日会员充值金额共计56866354元,平台会员损失共涉及投资人356人,损失金额合计17463812.33元。赃款一部分用于企业运营、支付羊头费用,另一部分由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支配。

被告人马某乙受被告人武某某指派并依据被告人薛某某制作的标书在河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其采取线下模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介绍多人进行投资。经河北德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线下接到共32名投资人报案,报案总额合计3267111元,损失金额共计2581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一本、硬盘二块;2.书证:线上投资群众提供的借款、担保协议、银行流水、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情况说明、投资群众提供的河北**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协议书、收据、银行流水、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借款担保承诺书、借条涉案公司宣传材料、报案通知、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涉案企业银行卡资金流向及用途、河北**担保有限公司管理规定、问题解答、宣传话术、活动资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易宝支付数据、公司注册资料;3.证人康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程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薛某某、马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河北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7.检查、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笔录及照片、证人胡某某辨认被告人马某甲笔录及照片、证人陈某某辨认被告人武某某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马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旭

2018年1月26

附:

    1.被告人武某某、薛某某、马某乙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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