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路**号**栋**单元1户,身份证号342191973********。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至12月6日被临时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于2019年12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因案件复杂,我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20年4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11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被告人武某某、姚某甲(已判决)成立**安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分公司),武某某任经理,姚某甲任副经理,蚌埠**分公司**通过招聘业务员向社会发展客户,以销售火龙果系列产品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并高额返利(对外宣传月息4%),**总公司按照销售总额的15%通过分公司给顾客返利,并给予业务员5.5%的业务提成。被告人武某某将收取的钱款大部分汇往安徽**总公司,部分汇往广西**集团。安徽**总公司为广西**集团的下属公司。
经安徽天汇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06年3月至2007年4月,蚌埠**分公司共发展客户475人,共吸收公众存款8356480.00元,返还顾客红利1914258.03元,投资人领取火龙果系列产品价值4335232元,投资人尚未收回投资款2106989.97元。经安徽永和司法鉴定所鉴定:蚌埠**分公司非法获利753324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07年11月8日扣押被告人武某某非法所得280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入所健康体检表、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安徽省代收罚款收据、报案材料、收据、红利分配权证、**集团出具的书证、**蚌埠分公司出具的书证、银行交易明细表、蚌埠**分公司工商注册资料、现场照片、**集团文件、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情况说明;
2.证人姚某甲、王某某、洪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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