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阳 市 铁 西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8〕18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71984092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栋**门**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在河南省宜阳县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同年10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常某甲(已判决)、常某乙、常某丙(均另案处理),在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号**门注册成立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谎称上述公司为宁波**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募集资金,许以高额投资回报吸引投资人与上述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合同,以此方式诈骗张某某等124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941万元,已返还总计人民币42.59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沈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第三方公司证照、注册资料、股东决议等资料复印件、涉案相关账户交易记录、被告人武某某之同案常某甲的刑事裁定书、涉案POS机相关信息表、涉案POS机交易汇总信息表、经营地点租赁合同、投资管理合同、被告人武某某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甲、邢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康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康某某、杨某某辨认相关涉案人员的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公安机关就本案相关情况出具的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 健
二O一八年二月九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册
3.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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