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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保健”店店主,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办事处**胡同**号。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武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其在河南省许昌市**巷**号经营的“**保健”成人用品店对外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南京市的谢某某销售5粒“孟加拉虎王”和5粒散装胶囊并邮寄至本市玄武区小红山客运站大巴进站口交付,随件另赠送两颗黑色药片(一颗应有“KING KONG”字样,一颗印有“黑倍王”字样)。经检测,上述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武某某在河南省许昌市**巷**号店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店内现场查获4种性保健品,合计90粒,其中:“蚁力神”2盒20粒(10粒/盒)、“美国黑金”40粒(其中2盒未拆封共20粒,10粒/盒;两盒已拆封,散装共计20粒);“老中医”2盒20粒(10粒/盒)和“虎虎生物”5盒10粒(2粒/盒)。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武某某退出赃款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发红包记录截图、南京市食药环侦支队快检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5.搜查、检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佑

检察官助理:胡立阳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手机号码15537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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